合同詐騙三十幾起 害人害己終領刑罰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1-02-14 瀏覽次數:579
為牟取不義之財,竟將黑手伸向生意場上的同伙,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面對的將是法律的嚴懲。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間,被告人王某、李某、錢某等人在被告人張某經營的句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內,采取先與被害人簽訂購銷合同,后以履行合同需要給領導買香煙、請吃飯等借口,騙取被害人錢財,實施合同詐騙作案31起(其中1起未遂),騙得現金合計6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參與合同詐騙作案31起(其中1起未遂),騙得現金合計6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參與合同詐騙作案14起,騙得現金合計29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參與合同詐騙作案10起(其中1起未遂),騙得現金23000余元;被告人錢某參與合同詐騙作案7起,騙得現金24000余元。
庭審中,承辦法官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