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從事海鮮批發生意,兩被告吳某、石某系配偶,共同經營制冰冷凍業務。原、被告通過生意往來認識多年。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口頭約定月息1分。2019年8月13日,被告吳某再次以經營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告知原告被告石某同意并要求將錢款匯入被告石某賬戶,用于共同經營使用,利息按慣例口頭約定月息1分。當日,原告委托其弟轉賬至被告石某賬戶人民幣190萬元,原告另交付20萬元現金給被告吳某,兩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條。在兩被告未按約還款后,原告徐某將吳某、石某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原告對利息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雖然主張雙方曾口頭約定借款月息為1%,但未能充分舉證證明,雖然電話錄音中有談及利息的內容,但雙方經磋商后未能達成一致的還款意見,最終也未能確定利息的計算標準,故本院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按月利率1%的標準支付利息的主張,礙難支持。但自起訴之日起,原告可要求兩被告給付逾期還款利息。最終判決被告吳某、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210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人民幣210萬元為基數,按2020年9月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法律明確規定,在民間借貸中,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推定借款為無息利息。一旦發生爭議,出借人如無證據證明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因此出借人最好將借款利率寫入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