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王先生購買了蘇州某房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位于頂樓的商品房,可夠房不久后發現該房屋的天棚和墻壁上出現多處裂縫。房產公司口頭承諾承擔修補費用,以及修補期間王先生誤工費用。但房屋修理完畢后,房產公司卻拒絕兌現當初的承諾,雙方協商不成,王先生隨即告上了法庭。3月20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王先生在訴狀中稱,2006年10月,他發現其所購買的商品房天棚和墻壁出現多處裂縫,即投訴至蘇州高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2006年11月1日,該站出具證明,王先生所購房屋天棚上的樓板有多處南北向裂縫和45度角裂縫。后經質量監督站勘察和協調,房產公司口頭答應承擔修復期間的誤工費用和妥善安置他修復期間的住宿等問題。2006年11月23日,房產公司組織人力對房屋進行了29天的修補。修補期間,他因無法在室內繼續居住,因此在蘇州市古吳飯店居住,發生住宿費用16200元,誤工費用8207元。但房產公司拒絕支付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所以他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承擔住宿費16200元,誤工費8207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房產公司則在法庭上辯稱,公司雖然同意對王先生所居住的房屋進行維修,但王先生訴狀所說的住宿費和誤工費缺乏相關依據,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產公司向王先生交付的房屋樓板有多處裂縫系房屋的質量問題,房產公司亦認可該質量問題尚在保修期內,并已承擔了房屋的修復責任,房產公司同時還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因修復造成王先生的其他損失。
王先生主張的住宿費損失,根據房屋的修復情況,修復期間王先生確實無法在房屋內居住,由于其修復時間不長,王先生因此在外開賓館住宿亦屬合理。關于修復期間的計算,從修補之日起至修補結束為24日,酌情延長1日為整理房屋的時間,法院因此酌定其修復期間為25天,每日住宿費用酌定為400元(按四人兩個房間計),合計王先生的住宿費損失為10000元。王先生主張超出的住宿費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王先生主張的誤工損失,由于王先生沒有提供因房屋修復造成其收入實際減少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房產公司賠償王先生10000元,駁回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