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勞動者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法為勞動者依法維權保駕護航,可并不代表勞動者可以仗著勞動法為所欲為。日前,虎丘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經濟補償金糾紛,一男子因多次虛報信息被公司辭退,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僅因遲到就被開除 員工不服訴至法院

  2009年5月,趙某順利進入一家汽車產品公司工作,成為一名成品操作員。轉眼間,趙某已在這家公司工作了5年,可沒想到,2014年9月趙某卻收到了公司出具的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趙某稱,公司僅僅因為自己遲到18分鐘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自己無法接受。同年10月,覺得“委屈”的趙某向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被仲裁委駁回,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46145元。

  原告已兩次違紀 公司開除合理合法

  事實真如原告所說,被告公司僅僅因為趙某虛填了上班時間卡就將其辭退?面對原告趙某的說辭,被告公司辯稱道:“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是有事實依據的,2014年,被告因為虛假登記訂單產量、擅自篡改上班時間,先后被公司給予書面嚴重警告處分;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有制度依據且合法,公司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且對原告進行了合理的送達簽收,《員工手冊》明確規定'較重違紀+較重違紀=嚴重違紀',原告趙某兩次違紀行為已滿足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綜上,被告公司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是合法解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原告趙某確實因為先后兩次違紀被被告公司給予書面嚴重警告,按照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在相同的合同期內兩次較重違紀,已構成嚴重違紀行為,依照制度應予開除。另查明,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也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張貼于公司公告欄內,具有合法性。因此,原告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主張并無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些勞動者以為,勞動法就是他們的保護傘,企業如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自己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討要經濟補償金的。殊不知,勞動者的行為也要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弄虛作假,勞動法也絕不會偏袒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