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機操作失誤,誤轉4.5萬元到他人銀行賬戶,通過與對方溝通,對方只返還了3萬元,對剩余的1.5萬元拒不返還。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該起不當得利糾紛進行了審理,判令被告杜某返還轉賬金壇某園林公司不當得利款1.5萬元。

  2014年4月24日下午,金壇某園林公司財務人員在通過手機支付寶向他人轉賬時,由于操作時疏忽,將4.5萬元的資金錯誤的轉入了杜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金壇市支行的賬戶。后金壇某園林公司發現失誤后,與對方積極溝通做工作,杜某剛開始不承認,2014年8月10日杜某歸還了3萬元,對剩余的1.5萬元拒不歸還。2014年9月28日,金壇某園林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法院對杜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金壇市支行賬戶上的資金予以凍結。法院裁定凍結杜某銀行賬戶1.5萬元,但該賬戶上實際僅有存款200元。法院對雙方做調解工作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原告金壇某園林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誤將資金匯入被告杜某賬戶,并提交了手機支付寶匯款憑證及杜某的銀行卡賬號作為證據予以證實,杜某沒有及時將該筆資金還給原告,而是擅自將該筆資金進行轉移,其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資金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經金壇某園林公司催討,杜某僅返還3萬元,尚余1.5萬元至今不予返還,顯屬不當。遂判決被告杜某在判決文書生效之后十日內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