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不務正業(yè)” 負責人非法吸儲獲刑
作者:劉光亮 發(fā)布時間:2015-04-14 瀏覽次數:631
成立合作社本來是為社員籌集資金進行擴大再生產,可是被告人張某卻打著合作社的幌子進行非法吸儲。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2013年2月,南京人張某利用虛假的手續(xù)申請成立了句容市中遠農村經濟信息專業(yè)合作社。然而,成立后的合作社并沒有像章程上所說的向合作社成員提供資金幫助、進行擴大生產等業(yè)務。被告人張某不僅將合作社的營業(yè)場所裝潢成銀行的摸樣,場所內辦理柜臺、叫號機、文字標識都跟銀行的設施差不多。為了達到自己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被告人張某還發(fā)動員工到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發(fā)放傳單,向市民介紹到合作社存款利息高等優(yōu)勢,導致一些不明真相的市民上當將存款存入合作社的賬號。
過了一段時間,被告人張某的合作社因為違規(guī)操作被職能部門發(fā)現并予以取締。于是,被告人張某以他人名義成立了句容市中寶農村經濟信息專業(yè)合作社,自己為合作社的實際控制人,繼續(xù)開展向社會吸收存款,直至2014年3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先后以句容市中遠農村經濟信息專業(yè)合作社、句容市中寶農村經濟信息專業(yè)合作社的名義,通過發(fā)放傳單、設置宣傳欄牌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向萬某等76人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6萬余元。2014年3月,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予以退出歸還。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