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茶樓捅死顧客 茶樓老板要連帶賠償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5-04-13 瀏覽次數:729
因為瑣事,男子酒后在茶樓刀捅另一顧客的左胸,致其心臟破裂死亡,事后死者家屬將行兇男子和茶樓老板告上法院。茶樓老板對此覺得很冤:“人不是我傷的,茶樓生意還因此受到影響,我也是受害者。”茶樓經營者究竟有無責任?這起侵權責任糾紛經過一審、二審,最終茶樓經營者被判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因為一點小事就捅死人
王菁經營一家茶樓,提供茶水、零食和點唱服務,男友魏學常在茶樓逗留。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于軍和兩個朋友來茶樓喝茶,于軍到吧臺點歌時,摸了摸魏學的寵物狗。魏學很反感,就讓于軍不要碰。于軍憤然回到座位,坐了一會就起身離開,走前指著魏學罵道:“你給我老實點。”喝了酒的魏學一聽,沖出吧臺就和于軍叫罵推搡起來。
推搡間,魏學抽出掛在褲腰上的折疊刀,捅向于軍的左胸。見此情形,王菁連忙撥打了110和120。當晚,于軍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2月,魏學因故意傷害罪被蘇州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茶樓老板要不要擔責?
2014年4月,于軍的家屬將魏學和王菁一同告上吳中法院,表示雖然魏學已被判刑,但其行為對于軍的家庭造成巨大傷害,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王菁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32萬余元。
王菁覺得很委屈,茶樓是其個人經營,并非和魏學合伙經營,并且她與魏學也無婚姻、同居關系,自己不應該擔責。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魏學與王菁的關系與本案無關。王菁作為茶樓經營者,并未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所要求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侵害行為及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王菁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最終,吳中法院判決魏學作為直接侵權人,賠償原告2.4萬余元;王菁對原告的全部損失32萬余元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即賠償6.5萬余元。王菁不服上訴,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娛樂場所負責人是治安第一責任人
根據文化部及公安部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是專業從事歌曲點播服務的娛樂場所還是兼營歌舞、游藝項目的場所,均應受到娛樂場所相關規定的約束。這類場所由于人員混雜、飲酒者多,較易發生摩擦沖突,經營者要切實執行相關規定,維護好場所治安,擔負起經營場所秩序第一責任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