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金蟬脫殼”后攜款潛逃
作者:蔣霞宏 發布時間:2015-04-10 瀏覽次數:658
泰州人張某在泰州市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一筆200000元的貸款臨近到期,可自己卻無力償還。為了償還到期貸款,張某一時卻想起了歪主意,玩起了“金蟬脫殼”的把戲。周某利用虛構的供銷合同騙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后,由周某代為償還貸款公司的到期貸款。隨后,張某再從貸款公司續貸200000元,在僅償還了被害人周某小部分款項后攜余款潛逃。雖然張某在泰州、徐州、江都等地均有隱藏住所,真可謂“狡兔三窟”,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張某最終還是被懲之以法。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張某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向被害人周某提供一份偽造的供銷合同,騙得周某代為償還其在泰州市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到期貸款人民幣200000元,并謊稱幾日內在該公司續貸人民幣200000元后立即歸還。同月19日,被告人張某在該公司續貸人民幣200000元后,用于償還周某人民幣20000元及其他債務,后攜余款出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張某提出的其在償還被害人兩萬元錢之前另償還了被害人一萬六千元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張某騙得被害人錢財后,僅償還被害人人民幣兩萬元,上述事實不僅有被告人張某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條在卷佐證,該借條中不僅載明了被告人騙取被害人錢款的數額,而且載明了其僅償還被害人兩萬元的事實,并經被告人簽字確認;上述事實而且得到了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及證人王素晴證言的印證,故被告人的上述辯解無事實依據,與相關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已償還被害人人民幣兩萬元,其犯罪數額應為十八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