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盱眙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庭審中,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17日,盱眙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因交通事故案賠償被害人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3253.74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劉某未履行賠償義務。同年8月14日,劉某在收到保險公司打給其人民幣106101.44元商業保險賠償款的情況下,明知該款應當賠償給被害人,卻將該款轉移,致使上述判決無法執行。案發后,盱眙法院執行局辦案人員多次到劉某的所在地查找,并通知其家人盡快履行賠償款,但是劉某的家人以種種理由搪塞,執行人員將其移交到當地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法律的威懾之下,劉某經電話傳喚從外地直接到案,并給付被害人王某賠償款人民幣80200元,對于剩余賠償款項雙方已經達成履行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盱眙法院審理中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劉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這也是該院判決的首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

  據了解,盱眙法院加大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目前已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偵查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抗拒、阻礙、暴力抗法人員8人,刑事立案5人,司法拘留62人。樹立了司法權威,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讓“老賴”們摒棄僥幸心理,回到依法履行法律義務的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