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名親戚催要43000元的借款,她該不該替死去的丈夫償還?近日,金壇法院依法判決了11名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之妻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件,判決被告劉某立即償還11名原告的借款43000元。

  被告劉某與袁某是20多年的夫妻。2000年起,袁某買了一輛卡車并開始做生意。從2002年3月起,袁某以家庭困難及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分別向其堂兄弟、表兄妹等11人分別借款,借款金額都在2000元左右,合計43000元。袁某借款后都立即出具借條。因原告與被告關系密切,且借款金額較小,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及袁某索要借款,被告也未償還過借款。2008年5月,袁某因急病去世。近年,被告在鄉下的房子拆遷,其分到2套房子和20萬元和拆遷款。于是,眾多原告紛紛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提交借條,被告否認借條的真實性,袁某已2008年去世,稱其對借款不知情;假設借款真實,該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本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反駁對方要提供證據,原告在提交借條的基礎上,被告否認借條的真實性應提供證據證明。經法院釋明,原、被告均不申請對借條進行鑒定;考慮到經濟性,本案標的較小,鑒定費用較高,且難以找對可以鑒定核對的筆跡。另外,眾多原告的借條經比對,筆跡一致。法院另查明,以前有幾名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還款,案情與此案一致,被告否認借條的真實性,后均已調解結案。結合日常的生活的常識和本案的案情,本院認可借條的真實性。袁某借款時,袁某與被告一直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袁某向眾多原告的借款應為袁某與劉某的共同債務。故劉某也應當向11名原告償還43000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