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操作釀慘劇 致人死亡獲刑罰
作者:薛婷 邵倩雯 發布時間:2015-04-08 瀏覽次數:689
近日,揚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李成因違規操作起重機致一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4年4月24日,李成、王濤和幾名工友,在揚中市營房村某魚塘空地上用起重機吊卸打樁機設備及鋼筋。事發時,李成負責操作起重機,王濤和幾位工友在下方扶住吊裝的貨物。起重機南側大概離地面有十米高的地方有一根東西走向的高壓線,高壓線與起重機平行的距離在六七米左右。其間,底下的裝貨工人意識到高壓線有電并提醒李成吊臂不要過高壓線,李成卻擺了擺手示意沒事,在卸貨時也沒有安排專人指揮吊裝。在吊卸過程中,被告人李成違反《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吊臂越過高壓線作業,且吊臂與10KV輸電線最小距離只有一米多(安全規程要求最小距離三米),高壓電順著吊車臂導下,導致在起重機下扶住吊裝貨物的王濤觸電死亡。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成主動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到案后,在公安機關對其訊問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經與被害人的近親屬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揚中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