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明確約定兒子的撫養權歸母親,但離婚后費某發現前妻對兒子疏于管教,欲奪回撫養權的他將前妻告上了法庭。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撫養權糾紛。

2003年,情投意合的兩個年輕人費某和顧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順利地在民政局領取了“紅本本”,2006年他們誕下了愛情的結晶兒子小費。隨著時間的推移,生活中的種種煩惱接踵而至,費某和顧某終究敵不過柴米油鹽的考驗,2015年他們到當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兒子小費隨母親顧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負擔兒子的撫養費。

離婚后獨自撫養兒子的顧某倍感生活壓力,2017年年初,顧某以兒子小費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費某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費某同意每月給付兒子生活費400元。然而平靜的日子沒過多久,步入青春期的小費叛逆性格彰顯,經常遲到、曠課,學校老師多次同顧某聯系,忙于工作的顧某依舊對兒子不管不問,完全不配合學校老師的工作。父親費某得知此情況后,于2018年年底將兒子接到了身邊,主動承擔起了教育管理孩子的義務。為了給兒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費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與費某離婚時雖約定了撫養權歸顧某,但在履行撫養義務過程中,顧某對未成年的兒子疏于管理教育,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費某目前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在庭審中小費也當庭表示愿意隨父親費某共同生活,而且現在已經實際在費某處生活。為有利于小費的健康成長,法院最終支持了費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準許變更小費的撫養權。

法官評析: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權、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在現實生活中,若實際情況發生改變,對方可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本案中的顧某疏于對兒子的教育管理,故法院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判決變更了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