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6,原告朱乃兵與被告喬東海、田海林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我庭。當日我庭向二被告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413,被告喬東海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對此案的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淮安市清浦區法院管轄,理由是喬東海雖戶籍地在建湖縣恒濟鎮,但其經常居住地在淮安市清浦區,但是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實。對于喬東海的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認為,被告喬東海的異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決定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裁定,駁回喬東海管轄權異議。喬東海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管轄權異議作出的裁定提出上訴,并把上訴狀郵寄至中院,6月初上訴狀才移交我庭。本案現仍在上訴審理中。

 

該案引起我庭較大關注,并不是案件究竟應當由那個法院管轄,而是被告在管轄權問題上絞盡腦汁、糾纏不休的背后原因。經統計,顏單法庭今年上半年即有4件案件因管轄權異議提起上訴,都沒有提出實質性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說法我就認為你們沒有管轄權,上訴是我的權利。但不管什么樣的異議都得裁定,等異議被駁回后接著上訴,這樣經過一輪管轄爭議,等最終結果下來,辦案期限加上移送案卷時間,少則要二個月,多的長達四五個月甚至更長。這樣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時間相應就延長了很多,當事人也會利用這個時間想方設法轉移財產或是用其他手法來逃避債務。

 

訴訟管轄不僅是邁向實體正義的第一步,也是實現程序正義的第一步。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和構建程序正義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常有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這不僅浪費了有限的訴訟資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權利的保護。僅以我庭的相關案件為例,分析管轄權濫用的原因,并針對性的提出若干解決對策。

 

第一、為什么當事人會濫用這項權利?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行使異議權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即可,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都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且當事人可以對裁定提起上訴。該規定沒有任何限定異議及上訴的條件,也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再加上成本很低,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如前述案例,被告喬東海在上訴狀中稱:“被告經常居住地在淮安市清浦區,但相關證據需法院前去調取”,事實上居民的常住證明當事人本人即可申請公安機關出具,也不屬于必須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而且該案中,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和上訴都是在法律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甚至代理人就在建湖卻將上訴狀郵寄至中院,很明顯的是濫用管轄權異議這項權利,拖延審理。但限于法律的規定,我們仍要按程序辦事,對當事人這些做法是心中有氣卻不能表現出來。而對于當事人,他們在濫用這項權利獲取非法利益的同時卻基本沒有任何損失,其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第二、如何應對這種現狀?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產生的危害是十分明顯的:一是拖延審理周期,權利人的權利難以及時得到救濟。二是人為增加法官工作量,加劇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嚴峻形勢,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三是一定程度上損害法律權威和法院司法公信力。如何最大限度地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現象發生,值得探討和分析。筆者結合自己和同事的經驗,認為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如果案件本身從法律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2、加快審理交接進程,盡力壓縮當事人濫用權利空間。

 

現行民訴法第38條對一審法院收到管轄異議后的審查期限未作明文規定,第159條對二審規定了30天的期間(所有裁定一律適用30天)。基于法律這樣的規定,再加上一、二審法院移交上訴卷宗時間還不計算在內,就給了異議人較長的利用空間。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一、二審均可在10日內審查、審理完畢,上訴卷宗交接期限亦應限制在5日內,以減少當事人利用空間。如本庭一件承攬合同案件,原告廠家經濟十分困難,已經3個多月沒發出工資了。被告在答辯期滿前一天提出管轄權異議,本庭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迅速的做出裁定,在被告提起上訴后當天即將案件移送中院,并及時與中院承辦人聯系,爭取了盡快處理,從收到被告上訴狀到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僅有5天時間,有力的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3、靈活運用民訴法規定的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手段。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目的無非是拖延時間,轉移財產等,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通過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實施,可以有效的減少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可期待利益,從而從根本上減少濫用情況的發生。

 

4、程序設置問題。包括限定管轄權異議和上訴的基本條件,提高上訴費用的收取標準,制定完善的懲罰性措施等等。

 

5、基于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在管轄異議權濫用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對法律服務行業的規制無疑可以對該現象的遏制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因此,我們可以在實踐中嘗試向司法局等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代理行為,處分惡意濫訴

 

這樣,那些明知沒有正當理由,卻試圖利用管轄權異議制度為自己爭取非法利益的當事人,必須在可能付出的高昂代價用和可能爭取到的不多的利益之間謹慎權衡;而對于那些真正需要行使管轄權異議的人來說,不僅可以得到更及時的答復,而且也不必為訴訟費用而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