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柯雄偉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已追繳在案被告人柯雄偉違法所得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811月底,柯某接受制販發票上家的指示,至南通各地散發制販發票的廣告,從事發票“生意”。20095月,啟東某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砂石供應商施某提供石子供應發票,施某要求其石子供應商賈某提供發票,并要求賈某與啟東某建筑材料公司聯系發票的開具要求。柯某同月根據賈某提供的信息,將72份票面總額為6745613.50元的由南通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出的江蘇南通市工商業統一發票出售給賈某,并向賈收取65000元,柯某從中非法獲利5000元。同時,賈某將上述發票提供給啟東某建筑材料公司入賬,抵扣稅款共計843201.69元。案發后,柯某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柯雄偉非法出售發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