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共享經濟理念的普及,網約車、拼車等出行模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出行選擇,不過,看似經濟又方便的拼車,安全卻是一大隱患。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拼車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車找人,今晚蒙城回上海嘉定,可坐二人。” 去年5月份,張某某在拼車群里發布了這樣一條拼車信息。李某某看到后,隨即與張某某取得聯系,并約定了出發時間和地點。次日下午5點, “順風車”如約而至,然而,接下來的行程卻并不順利。在滬蓉高速公路上,因輪胎爆胎,車輛不幸發生側翻,車內人員均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0天,發生醫療費兩萬余元。

本次事故致李某某脾破裂行脾切除術,構成人體損傷八級殘疾。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某將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46萬余元。而張某某認為,自己并沒有收取車費,應當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盡管張某某沒有收取李某某的車費,但雙方事先已對車費進行了約定,實際上已形成營運行為,故應當認定張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某賠償李某某各項損失36萬余元。

【法官釋法】

由于私家車屬于非營運性質的車輛,一般不像出租車那樣有乘客意外傷害險,一旦出了事故,保險公司通常以車輛性質從非營運變營運為由而不予理賠,車主必須自行承擔搭乘人的經濟損失,如若遇上車主自身賠償能力有限,拼客的合法權益極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往往受了傷卻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對此,承辦法官提醒,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拼客應當在正規平臺進行拼車,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