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屋頂摔下受傷 房主被判擔責五成
作者:仲璐 馬巍 發布時間:2011-02-12 瀏覽次數:659
近日,金湖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調解,被告朱某賠償在為其維修房屋時不慎摔傷的原告李某各項費用合計16000元。
原告李某系農民,其在農閑時一直以幫人維修房屋掙錢補貼家用。2010年年初,被告朱某經人介紹找來原告為其翻修房屋屋頂,并口頭約定維修結束后朱某給付李某200元的報酬。第二日,李某依約對該房屋的屋頂進行翻修,但在維修過程中李某忽然一腳踩空,從屋頂摔落。經金湖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右側股骨脛骨骨折,經治療共花去各項費用32069.5元。在李某治療期間,朱某未支付任何費用,2010年9月,李某起訴至金湖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朱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4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替被告修理房屋,被告支付報酬,原告可按自己的意識獨立完成工作,原、被告間應屬承攬關系。原告系農民,不具備修理房屋的從業資格,被告選任原告具有過錯,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主審法官在查明以上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幾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