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嫗,丈夫去世,子女對其贍養問題互相推諉拒絕贍養,實在無奈的老嫗具狀訴訟兩子。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老太與丈夫沈某(已去世)組成家庭后,生育三個兒子,長子早年去世,王老太單獨生活,近幾年來,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疾病,不能獨立生活,就贍養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兩子互相推諉,王老太要求隨二子生活,由兩個兒子承擔贍養費和醫療費,三子不同意,要求王老太輪流生活,不直接給付費用。王老太在兩子互相推諉的情況下,仍一人獨自生活,無奈于201042訴訟來院,要求兩被告給付原告生活費每年5800元,并要求兩被告支付以前的醫療費4314.63元(含交通費),負擔今后的治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

 

另查明,王老太與前夫婚生一女一子,其中兒子已死,女兒隨王老太到沈家生活,9歲后由其叔叔帶回去撫養,兩被告不主張王老太的女兒承擔原告的贍養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系母子關系,現原告年事已高且多病,并喪失獨立生活能力,要求兩被告承擔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現原告要求固定隨二子生活,并無不當,兩被告應當按老人的意愿安排好原告的晚年生活,為贍養問題,兩被告互相推諉顯屬不當,現原告要求兩被告按農村標準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的請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遂作出兩被告從201011日起每年向原告分別給付贍養費2900元,此款限被告每半年給付一次,每年6月底結清上半年的費用,12月底前結清當年的費用。兩被告從20091月起各半承擔原告各項治病費用,此款憑原告的真實票據,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