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大部份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將經營者(或服務者)告上法庭。消費者提起的訴訟有兩種,即: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那么,作為消費者在維權訴訟中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呢?筆者針對這個問題簡要的談幾點意見。

如果消費者提起的是違約之訴,即要起訴對方(一般是經營者)違約,首先要證明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及對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消費者雖然沒有和經營者正式簽訂什么買賣合同,但他們所持有的購物發票、小票等,本身也是合同成立的憑據,因此消費者在消費(無論是商品還是服務)時都要注意保留這些證據。如果消費者還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要證明對方的違約行為和自己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且要提供損害的具體情況,如醫藥費單據、財產損失數額等。

如果消費者提起的是侵權之訴,可能有以下幾種情形:(1)消費者的人身受到直接侵害的,需要證明對方存在侵權行為,這一侵權行為給消費者造成實際的損害。二者有因果關系,并且同時對方存在過錯。(2)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間接侵權的,只要證明有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對此,經營者就要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免責。(3)某些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案件,消費者無論是起訴生產者還是將生產者與經營者一同告上法庭,都要首先證明產品缺陷的存在,造成了損害后果,二者有因果關系。但是《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在三種情況下不用承擔責任,即第41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且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而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