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兒討得居住權 母親錦旗送法官
作者: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7-02-15 瀏覽次數:2029
現年65歲的蔡銀娣與41歲的包某系母子關系。1993年,包某名下的位于鎮江市京口區象山鄉某村的房屋建成后,蔡銀娣夫婦即隨包某共同生活,居住于該房西首南面一間約
面對兒子的惡劣不孝行徑,蔡銀娣十分的傷心。蔡銀娣于2007年1月10日來到京口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兒子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居住的兒子名下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蔡銀娣訴稱,自己與包某系母子關系。1992年,自己與丈夫出資替長子包某建造了房屋。完工后,自己與丈夫僅居住于其中一間約
包某辯稱,首先,母親要求確定的居住權,并非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次,母親所訴房屋系自己出資所建,其產權為自己所有,母親沒有居住權。再次,母親自己另有房屋,并非無房可住,現雙方矛盾激化,不可能住一起。就母親贍養問題,在所有子女平均負擔情況下,自己可以盡應盡的贍養義務。
鎮江京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銀娣自1993年包某房屋建成后即居住于訟爭房屋內,已形成長期居住事實,我國法律雖未直接對公民的居住權進行詳細規定,但就本案來看,蔡銀娣該房屋內安定生活的權利應屬于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況且,解決父母居住問題也是子女履行贍養父母應盡義務之一。本案中,包某以訟爭房屋系其所有為由,拒絕母親蔡銀娣繼續居住使用,既侵犯了蔡銀娣的合法權益,也嚴重違背我國社會所倡導的公序良俗原則和現代和諧社會的精神宗旨。蔡銀娣與包某系母子關系,雙方更應在家庭生活中相互關愛,相互容讓,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母慈子孝,以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
據此,不久前京口法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一審判決:蔡銀娣對兒子名下的原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