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要對房屋進行簡單裝潢,屋頂打上天花,并添置一排柜子,王某就找到了曾經為其打過家具的木工張某,交代了所要打的東西,因人手不夠,張某另外介紹了3個木工(其中包括原告徐某)共同做工,同工同酬,按每天150元計算(包括工錢和午餐費用及一包香煙),王某在每天下班后查看效果、進度并提出意見。幾天后,徐某在打天花時,因腳手板斷裂摔倒骨折,住院治療后產生了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故徐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其損失合計32 000元。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原告受被告雇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于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原告按照被告的定作要求為其加工家具,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木工手藝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屬于交付勞動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勞動成果來給付報酬,是一種加工承攬關系。原告在加工承攬工作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與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原告是張某喊來一同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原告的工錢向張某領取,工作中聽從張某的指揮和安排,因此原告與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雇傭關系、承攬合同關系之間的區別。1、概念不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雇用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承攬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督管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對象。而在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為此,合同法規定承攬事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且規定了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具體到本案而言,原告徐某等人由張某喊來按照被告王某的要求,為王某打制家具、天花等特定勞務,雖然徐某等人是自己準備工具,所提供的勞務也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但王某是按照徐某等人的做工天數,以每人每天150元的工錢支付報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錢,完全是支付勞動力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張某雖然喊來了包括徐某等人一同為王某打家具,但張某、徐某并沒有享有勞務報酬之外的額外利益,且同工同酬,被告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對徐某等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進度行使著管理和指揮職能,其工作性質也沒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應屬于雇傭關系,適用有關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