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是人們對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的稱呼,關于“小三”的法律問題,多圍繞財產權、配偶權等進行探討,但實體權利的實現離不開法律程序的保障,在因“小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中,“小三”能否以第三人的角色參與到訴訟程序當中?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離婚案件中,一般涉及三個方面,即夫妻關系、夫妻財產、子女撫養(yǎng),對于夫妻關系和子女撫養(yǎng)權兩項,“小三”顯然沒有獨立請求權,對這兩項的處理結果與其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為即使婚姻關系得以解除,其也不是相關權利義務的當然承繼者。唯有夫妻財產的處理上,“小三”既有可能有獨立的請求權,也可能與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下面舉例予以說明:

 

案例一:乙因甲有外遇而訴訟離婚,在訴訟過程中,對甲在某銀行的20萬元存款處理上產生爭議。案外人丙提出該筆存款系其與甲在同居期間共同賺取,應先分得一半。此種情形,屬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否就可確定丙具有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及三個司法解釋對此均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此時應確立丙訴訟第三人的地位,理由如下:1.夫妻財產的處理應以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為前提,即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先行剔除。甲與丙共同賺取財產中只有甲應得部分才屬于甲、乙夫妻共同財產,丙應得部分須現行剔除;2.縱使丙破壞甲、乙婚姻的行為有錯,也不因此導致其財產被剝奪。至于損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則屬另外一層法律關系,且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婚姻無過錯方可向案外人請求損害賠償;3. 第三人制度的設立目的是便于查明案情,徹底解決糾紛,也避免關聯訴訟分別審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這個意義上說,允許丙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也是確有必要的。

 

案例二:乙因甲有外遇而訴訟離婚,在訴訟過程中甲因有過錯而少分財產,但以甲名義對外20萬元的負債(其情人丙系連帶保證人)分配上產生爭議。丙認為若由甲單獨償還,則大大增加了自己的保證責任,應按財產分配比例對該債務進行分配。此種情況,屬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同樣,是否準予丙作為訴訟第三人,《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此時應準予丙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理由是,案件處理結果與其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既是客觀事實也是法律規(guī)定,丙能否作為訴訟第三人不受其與甲的不正當關系之影響。

 

給“小三”明確的訴訟地位不是對丑惡現象的認可,更不關乎道德,而是為了公正、客觀地面對現實,畢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是法官審判案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