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泰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此,這起社會關注省高院督辦案終于塵埃落定。

 

被告人王某自20087月至今,在該市泰興鎮××路,開設“溫州發廊”共招募8 名賣淫人至店內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王某統一為賣淫人取“外號”,辦理并代為保管暫住證,提供食宿,約定收費標準、嫖資分成,進行崗前培訓,傳授應付公安機關檢查方法,有時提供避孕工具等。另外,王某在店內安排賣淫活動時,還安排人員望風或反鎖大門,以逃避公安機關檢查。自20104月起,被告人王某組織賣淫女賣淫達900余次,并將每日嫖資收入記載入賬。被告人王某獲利計人民幣2萬余元。

 

泰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賣淫罪,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