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因醫療單位設立的鑒定機構對本單位的醫療行為進行司法鑒定,導致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現象較為常見,盡管并不必然存在鑒定結論的違法性和不合理性,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審理時間,增強了訴訟成本,損害了鑒定權威,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主要表現和危害

 

1、醫療單位和鑒定機構為同一單位,有損鑒定的合理性

 

目前在很多的市一級醫院內部設立了司法鑒定機構,行使接受法院委托,對患者進行各種費用計算期限、用藥合理性以及傷殘等級等司法鑒定。但如果醫療單位和鑒定機構為同一單位,因為熟悉的人脈關系,對方當事人會擔心患者利用已有的便利條件,通過各種途徑幫助說情打招呼,從而對鑒定行為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

 

2、少數鑒定人和醫療行為人為同一人,有損鑒定的公正性

 

由于醫療專科的劃分,一般來講,鑒定人中一定有本科室的醫生參加鑒定,相當一部分鑒定人本身就是該科的主任或負責人,因此,極少數情況下,鑒定人與就醫醫生就可能為同一人,在此情況下,由于鑒定人對自己曾經醫療過的患者進行司法鑒定,相當于鑒定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損鑒定的公正性。

 

3、法院的司法鑒定處未執行回避制,有損鑒定的公平性

 

法院的司法鑒定處在召集雙方當事人選擇鑒定機構時,未向當事人釋明,亦未主動讓該醫療單位的鑒定機構實行回避,加之少數侵權人起初對由哪個鑒定機構鑒定并不了解,或并不介意。但待鑒定報告出來時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而主張重新鑒定。

 

二、對策和建議

 

1、法院司法鑒定處執行嚴格的回避制。原則上凡同一醫療

 

單位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本單位的醫療行為實行鑒定回避。在召集雙方當事人選擇鑒定機構時進行認真釋明,如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則可不予回避,但要做好記載。

 

2、醫療單位的鑒定機構主動執行回避制。如選擇確定了醫

療單位設立的鑒定機構對該單位收治的患者進行司法鑒定,一定要把好鑒定人的選擇關,盡量避免鑒定人與就醫的醫生為同一人。

 

3、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執行回避的監管。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鑒定機構執行回避制的監督力度,鑒定回避制應作為一項制度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如有屨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可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

 

4、上級法院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應嚴格督促檢查。每年對醫療單位設立的鑒定機構是否執行回避制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檢查結果不好,或當事人反映強烈的鑒定機構,視其情節適時取消其鑒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