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丈夫被凍工資 妻能否以共產求解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陳琳璐 發布時間:2021-01-06 瀏覽次數:1464
張三被法院凍結工資后,其妻李思以張三的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海安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張三作為案件被執行人,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其工資采取保全、扣留措施于法有據,遂裁定駁回李思的異議請求。
張三因幫朋友擔保而成為案件被執行人,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了其工資,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費,其妻李思知道后,以張三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返還張三工資的一半。
李思稱,其本人工資微薄,張三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對張三工資的一半享有所有權,法院無權凍結應屬于她的一半,請求法院返還應歸屬于她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不主動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張三作為案件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凍結其工資并無不當。雖然上述凍結的工資屬于張三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財產并非張三與李思唯一的夫妻共同財產。若李思認為上述共同財產中其享有的部分被用于償還張三個人債務,則在其與張三的其他共同財產中,可相應減少張三享有的份額。因此,裁定駁回李思的異議請求。
裁定送達后,李思不服,復議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維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而本案中并無上述情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一方的工資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在處理時并不會對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事人無特殊情形也不可以申請法院對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保留。(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