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自愿、公平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則,民事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守。陳某表示愿意承擔內侄馬某欠張某的一筆債務,并出具一張欠條給張某,后又以種種借口抵賴。2011210,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張某欠款30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07年午季之后,被告陳某介紹原告張某將小麥出售給其內侄兒馬某,并由被告運輸。此后,原告通過被告催要到部分貨款,剩余30500元經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未果。200818,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該款,被告自愿出具欠條一張給原告,承擔該筆債務。然而,原告以該欠條向被告催要欠款時,被告則以系馬某欠款為由拖欠。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原告因被告介紹將小麥出售給被告的親戚,本身就基于對被告的信任。后被告自愿承擔所余貨款,并出具欠條,是對自己民事行為的處分,屬債務加入,并不違背法律規定。自原告接受被告的欠條時起,原、被告之間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沒有按約定履行債務,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張與原告之間沒有發生買賣關系和債務轉移,即與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的辯解,雖然原、被告之間沒有直接發生買賣關系,但由于被告的債務加入行為,原、被告之間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被告的辯解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