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車人放棄索賠無效

  將自己的私家小轎車出借給他人使用,沒想到借車人使用不當出了交通事故,更令車主張女士煩心的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日前,該起保險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經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請求得到支持。

  2014年1月,張女士購買某合資品牌小型轎車一輛,該車是在張女士與前夫離婚之后購買的,屬于張女士的個人財產。2014年7月份,前夫的弟弟向張女士借車私用,在行駛過程中因為超車避讓車輛撞傷了路邊護欄,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導致車輛損失60000元,路產損失8000元,保險公司定損確定了損失金額。

  張女士向鎮江市丹徒區公路管理處支付了8000元賠償款,并于2014年9月將車送修支付了維修費用69000元。后在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后,張女士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由于在事故發生后,張女士的前夫王某在公安機關出具了放棄索賠承諾書,所以在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和處理。訴訟中,保險公司也以此理由拒絕理賠。

  審理中,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保險合同。合同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288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

  潤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張女士的車輛與保險公司訂立的車損險、商業三責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損失68000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事故發生后,張女士的前夫在公安機關出具的放棄索賠承諾是否有效?承辦法官何莉婷告訴記者,根據張女士提交的離婚證、購車證明,車輛是在張女士、王某離婚后購買的,行駛證登記車主是張女士,為張女士的個人財產,保單的被保險人也是張女士本人,因此王某無權作出放棄理賠的承諾,該承諾對張女士不發生拘束力。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核定了損失并且通知了被保險人張女士,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核定損失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直到訴訟時止,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張女士拒絕賠償的書面通知。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財產損失合計68000元。

  近日,江蘇省工商局、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在全省開展了保險服務業的調查評議活動,評議結果顯示,不當理由拒賠、理賠手續繁瑣、理賠時間漫長是消費者對理賠服務不滿意的主因,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避免“投保容易理賠難”的事件屢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