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產贈與“小三”后,又與原配聯手,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錢財。近日,丹陽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以不當得利為由,判決“小三”返還財產。

  陳某和妻子結婚多年,后因家庭瑣事導致雙方產生矛盾。2006年8月,陳某私底下與比自己小20歲的潘某相識交往,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系。“熱戀”中的陳某,對潘某言聽計從,潘某以買受人名義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套總價78萬余元房產。2010年6月6日,在潘某生日這天,陳某通過銀行轉賬,為潘某全額付清購房款。潘某取得房屋產權證。

  花無百日紅,2013年年底,陳某與潘某關系出現裂痕,最終雙方簽訂“分手”協議。協議上寫明,陳某自愿將上述房屋無償送給潘某。

  因為經商多年,陳某賺錢很多,這78萬元對他來說還真不算個事,本以為這事就這樣結束。沒想到的是,還是被妻子米某發現了。米某認為陳某和潘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財產權利,要求陳某問潘某要回78萬元。已經想回歸家庭的陳某,想在妻子面前好好表現一番,同意與妻子一起,將“小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潘某返還購房款78萬元。

  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請。潘某不服提起上訴,鎮江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的承辦法官表示,陳某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潘某,違背了夫妻間忠誠、尊重的義務。同時,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陳某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贈與行為應歸于無效,潘某所取得的房屋為不當得利,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92條予以返還。他同時表示,如今一些女子,特別是年輕女孩子,想過有房有車的日子,這本無可厚非,但這樣的生活要靠自己的雙手去創造,不能走當”小三“、二奶”這樣的“捷徑”,否則最終都會像潘某一樣落得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