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宣判首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作者:費光明 發布時間:2015-04-03 瀏覽次數:680
4月2日,淮陰區法院對該院首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進行宣判,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周某判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對違法所得1萬元予以沒收。宣判后,周某悔恨不已,當即表示服判。
經庭審查明,被告人周某因資金周轉,多次向趙某借款,后因未及時歸還,趙某向淮陰區法院起訴。2013年8月1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周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趙某借款52000元,后周某未按調解約定履行,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2月7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周某飼養的生豬50頭,并向其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查封財產清單。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擅自將被查封的50頭生豬中約12頭賣給他人,并將所得款項1萬余元用于歸還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無法得到執行。
據了解,我國《刑法》314條對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作出了明確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行為人明知司法機關已經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仍故意轉移毀損,是認定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前提。”承辦法官崔建坤認為,周某在法院與趙某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本應該按照調解內容履行還款義務,而其不但不歸還,還將法院查封的生豬進行變賣,致使趙某部分債務無法履行,其主觀惡意程度明顯,情節嚴重,應予懲處。案發后周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