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9時40分,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內,法官、書記員們正在忙碌地開展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庭前準備工作。當法官正在核對出庭人員身份時,已經遲到的被告張某才姍姍到庭,當其經過原告座椅時,故意踩了一下原告李某的腳,李某便問被告張某為什么要踩他的腳,張某辯稱沒踩到他的腳,于是雙方發生口角。這時,被告張某突然揚起手扇了原告李某一個耳光,原告李某十分惱怒,意欲還手,這時法官及時將雙方拉開,制止了事態的進一步升級。

  隨后案件主審法官則對張某予以訓誡,被告張某也書寫了具結悔過書。鑒于被告張某在法庭內故意挑釁和毆打他人,擾亂法庭秩序,藐視法庭權威, 3月30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張某罰款五千元,以示懲戒。事后,被告張某說:“原想法庭不會對我怎么樣,沒想到還真的動真格的了”。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