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相城法院判決一起詐騙、傳授犯罪方法案。被告人肖某通過發送木馬病毒盜取QQ號碼后,用盜取的QQ號碼聊天騙取百萬元,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萬元。肖某的“師傅”、被告人林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2014年4月,和朋友一起喝酒的肖某,偶然結識了林某,得知林某通過QQ“發了大財”,大家又都是廣西賓陽老鄉,肖某便感興趣地留下了林某的聯系方式。8月,肖某的鞭炮生意無法為繼,失業的他想到跟林某一起進行QQ詐騙,于是積極地向林某討教“賺錢經”。酒酣耳熱之際,林某也熱心地當起了“好老師”,親口告知肖某,如何利用木馬病毒竊取公司財務人員QQ號碼,騙取錢財。

  肖某掌握方法后,準備好筆記本電腦、銀行卡等作案工具,開始嘗試。他先通過黑客群購買了木馬病毒,把木馬病毒偽裝成“賬單”鏈接,發到財務群或會計群,如果有人點擊木馬程序,就可以盜取點擊者的QQ號碼。通過這個方法,肖某成功竊取了蘇州市相城區某家具廠財務人員徐某的QQ賬戶,隨后將徐某賬戶中好友身份為該家具廠老板李某的QQ賬戶刪除,同時將實施詐騙所用的QQ賬號進行“改頭換面”--復制了老板李某的頭像、備注、個性簽名等--偽裝成老板李某的QQ賬號。之后,肖某便冒充李某與不明真相的財務徐某在QQ上聊天,徐某接到“老板”要求查詢公司賬戶資金額的“指示”,忙不迭地回復,并按照“付合同款”的要求及時轉賬。而徐某哪里知道,電腦另一端竟然是騙子, 8月14日、15日,徐某多次向被告人肖某指定的銀行卡賬戶轉賬、匯款101萬元。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林某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因被告人林某曾犯詐騙罪,系累犯,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隨著網絡媒體日益發展,通過QQ等網絡軟件進行詐騙也成為一種新型騙術。QQ詐騙層出不窮,不法分子往往通過盜取QQ號,進行言語詐騙,有些甚至提供視頻“驗明正身”,讓人難辨真偽。因此,特別提醒廣大市民,上網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隨便接受陌生人發來的文件,防止因打開木馬文件而導致QQ號碼被盜;也不要隨便點擊網絡聊天中的地址鏈接,很可能鏈接指向的就是木馬程序或釣魚網站。此外,如果QQ好友提出轉賬、借款等經濟要求,哪怕是熟悉的上司、親友,也一定要慎重,通過電話或面談進行核實。一旦發現QQ號碼被盜又不能立即取回,應及時告知QQ好友,防止不法之徒冒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