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公司返還保險金3.8萬

  受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將3.8萬元理賠款支付給了公司后,公司卻遲遲不將保險金交給司機。司機王某自費治療完畢后,就與公司展開了漫長的談判過程。近日,王某將掛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還不當得利。日前,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黃巷法庭審結此案,判決公司如數支付王某理賠金。

  李某有一輛貨車掛靠在鑫鑫公司(化名),雇傭貨車司機王某跑運輸。為了減少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李某要求鑫鑫公司投保了一份無錫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011年11月25日,司機王某駕駛貨車行駛在江陰某路段時,與一輛拖拉機相撞,導致兩人受傷兩車受損。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治療花費4.2萬元,所有費用均為自己墊付。

  治療結束后,王某將理賠材料和醫療費發票交給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將3.8萬余元打到了鑫鑫公司賬戶上,但公司卻拒絕將理賠金交給王某。2015年1月13日,王某向北塘法院黃巷法庭提起訴訟。

  鑫鑫公司辯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財產險,保險公司將理賠款劃給公司符合合同約定,這并不是不當得利。這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實際車主李某,王某應該向李某主張權利。另外公司還提出,貨車到了報廢的年限,但車主李某卻沒有依法報廢,只有車輛正常報廢后,鑫鑫公司再向李某或者王某返還保險理賠款。

  黃巷法庭經審理認為,基于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本意是用于彌補從業人員王某受傷時支付的醫療費損失,鑫鑫公司占有保險金是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鑫鑫公司與李某之間的糾紛與王某無關,不能成為其扣留保險理賠金的理由。綜上,法院判令鑫鑫公司支付王某保險理賠金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