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為了增添歡樂喜慶的氣氛,大家都喜歡燃放煙花爆竹。但在燃放煙花爆竹的過程中,如果燃放方法不當,一旦發生意外,帶給人們的是傷痛和悔恨。2015年春節期間,金壇市某村一村民因燃放煙花而被射傷眼睛引發賠償糾紛。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原告宋某(燃放者)承擔20%的責任,被告莊某(煙花銷售者)承擔80%的責任。

  原告宋某訴稱,2015年2月24日,原告按當地習俗“迎財神”,到被告莊某經營的副食品店購買了一些爆竹和一箱煙花。原告在燃放禮花時,被其中一桶煙花射傷左眼球,后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因賠償問題與被告協商不成后,以被告銷售的禮花存在缺陷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38500元。

  被告莊某辯稱,其銷售的煙花爆竹都是正規渠道進貨,發生意外是因為原告沒有按照說明的要求進行安全燃放,才造成的事故,因此被告不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被告莊某系個體工商戶,事發當天尚未取得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資格。宋某購買的莊某銷售的煙花中,有一種響煙花在約2米的低空爆炸,未達到煙花爆炸的正常高度,致使原告受傷,其煙花明顯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宋某在燃放時沒有注意煙花燃放的地點位置、安全距離,其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項去操作。宋某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宋某左眼球嚴重受損,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宋某共住院治療16天,花醫療費31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有一響煙花在約2米的低空爆炸,未達到煙花爆炸的正常高度,致使原告受傷,說明煙花明顯存在質量缺陷。再加上被告莊某無證經營,根據相關法律,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莊某作為煙花的消費者和實際所有人,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項去操作,自身存在過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莊某承擔原告宋某損失80%的責任,原告因自身過失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說法:近年來,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屢屢發生。在購買煙花爆竹時應到正規攤點進行購買,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燃放煙花爆竹時也應按照燃放說明小心燃放,如果發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煙花爆竹殘骸等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