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 “22年,原來夢一場!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5-03-26 瀏覽次數:790
男方自稱已結婚22年,因女方離家出走10余年,不知所蹤,男方欲斷舊緣喜結新緣,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所謂的”離婚“案件,經審查原、被告之間不屬于婚姻關系,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陸某訴稱,原、被告于1993年1月份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個月后即同居生活,1995年8月26日雙方育有一女,現年20歲,在蘇州上大學。原、被告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屬于事實婚姻?;楹?,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與原告爭吵。2001年10月上旬,被告不辭而別,至今下落不明,無法聯系。原告獨自辛苦撫養女兒長大,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被告馮某離家出走14年,對家庭及女兒沒有盡到任何義務,現在原告想離婚后再婚,原告認識了一名女士,但因其已結婚22年,民政局不給予辦理登記手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法院查找不到被告馮某的下落,馮某也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原、被告于1993年1月相識,1個月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馮某于1975年5月6日出生,至1994年2月1日未達到女方國家法定結婚年齡20周歲,且以后原、被告也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故原、被告之間系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實質系解除同居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圍。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陸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國家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未經結婚登記,不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對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時雙方必須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比如結婚年齡、無禁止結婚的疾病等,否則不認可是事實婚姻,按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