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請托 不料獲刑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5-03-24 瀏覽次數:678
“請托他人辦事,送點小恩小惠,以表感激之情,我還真沒想到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這是被告人禹某在法庭上道出的實話。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并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禹某系阜寧縣某鋼瓶檢測有限公司經營者。2011年期間,被告人禹某明明知道鹽城中油倉頭鋼瓶檢測有限公司已數年不經營,鋼瓶檢測設備的安全閥等均未定期強檢,不符合申領《氣瓶檢測許可證》的條件,仍請托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鹽城分院安全閥罐車及鋼瓶室負責人金某某(因犯受賄罪已作出判決)幫助申領《氣瓶檢測許可證》,并在領取《氣瓶檢測許可證》后,將鹽城中油倉頭鋼瓶檢測有限公司鋼瓶檢測業務歸并至其正在經營的阜寧縣某鋼瓶檢測有限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在2011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禹某為感謝金某某在申請《氣瓶檢測許可證》的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先后4次向金某某賄送現金合計人民幣125000元。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禹某被帶至阜寧縣人民檢察院詢問,在詢問期間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禹某當庭亦予供認,并有證人金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證言、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歸案經過以及相關刑事判決書等書證予以證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禹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禹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禹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禹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