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午,常熟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這是手機微信流行以后,蘇州法院系統審結的首起利用微信朋友圈售假犯罪案件。

  被告人孫某是一位二十多歲的女子。幾年前,經人點撥,她找到了一條“一本萬利”的財路,就是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的奢侈品牌皮具、飾品。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她先后多次從廣州市白云皮具城向他人購進假冒“CHANEL”、“LV”等品牌的皮具、飾品并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給朋友圈中的好友,后又在其位于常熟市虞山鎮某童裝店內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6萬元。2014年3月11日,常熟市工商執法人員在該童裝店當場查獲并扣押假冒“CHANEL”皮包8個、假冒“Cartier”手表1只、假冒“LV”皮包3個等多種假冒奢侈物品。到案后,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席上的孫某,穿著時尚、且有品味,但全身上下無一名牌。

  【法官后語】

  作為比較私密的聊天平臺,近年來微信圈里多了一幫搞銷售的朋友,其中不乏所謂的“高仿奢侈品”。微信的朋友圈私密性很強,從賣家在相冊上推銷商品到有買家主動聯系,直到一筆筆生意成交,整個過程都會有一種不用怕別人知道買的是假貨的安全感,這就很符合假冒奢侈品牌服飾買家的心理狀況,也更加成就了售假者生意上的“成就感”。另外,微信圈基本上是熟人圈子,出于信任,“圈中人”也會幫助推銷,從而造成微信售假“紅火”。但是,朋友圈不是犯罪分子恣意妄為的安樂窩,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觸犯了刑律,也總是要付出代價的。

  【發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兩高關于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款: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