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十人的農業承包合同轉包糾紛案件,十名農戶起訴被告王某,要求被告返還承包地畝并按約支付承包金。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十名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承包地合計29.57畝并按約支付承包金合計約45800元。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8年農村集體土地第二輪承包時家庭承包土地合計29.57畝。1999年10月10日,原告同意由村委會統一發包給被告王某搞規劃養殖,合同期至2009年12月30日結束。1999年,被告王某向原告等十戶農戶支付了第一年的轉包款,其余的承包金未支付。2009年12月8日以來,原告以信函和公告要求被告承包期滿立即撤除相關設施并支付9年承包金45800元。被告執意不肯,產生糾紛,為此多次爭吵,甚至報警處理。

  被告辯稱,1999年10月,被告與10名原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將10名原告承包田29.57畝自愿轉包給被告使用,也辦理承包面積過戶。原告在第一輪承包經束后自愿放棄了承包經營權,第二輪承包后就不享有承包經營權。因此原告對訟爭土地已不再享有承包經營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受國家保護;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1999年10月,原村民小組代表原告等人與被告王某簽訂土地轉包協議時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完成,根據協議及付款明細表,原告在當時對爭議土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協議明確約定轉包期限為十年,此后原告也沒有以任何形式明確放棄其承包經營權。因此原告仍然是土地承包關系的承包方,對爭議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按每畝每年200元主張未支付的轉包金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被告王某將其開挖成蟹塘后一直養殖經營至今,現轉包期已屆滿,雙方經多次調解均不能達成繼續轉包的協議,被告對屬于原告的承包地已失去繼續使用的依據,應當予以返還。因螃蟹養殖有一定周期,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給予被告一定的寬限期,在該季收獲后予以返還。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國家對農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國家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同時,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承包田屬于物權法保護的范圍,承包田出租到期后可依法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