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通過快遞寄送危險化學品,導致多名快遞員出現中毒癥狀,“毒快遞”事件曾引發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快遞公司在接受處罰并賠償快遞員的損失后,將寄送危險化學品的委托方和交寄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損失。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委托方、交寄方和快遞公司均有過錯,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多名快遞員中毒引發關注

  去年5月11日晚上,南京大廠國通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周某和同事在一起分揀包裹時,發現包裹堆散發出一股難聞的異味,起初他們沒有在意,但稍后最先接受包裹堆的周某出現頭暈腦脹、呼吸困難等癥狀,懷疑遇到了有毒包裹,于是立即報了警。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將出現中毒癥狀的快遞員送至附近醫院救治,同時對現場包裹進行檢測,在環保部門專業人員的幫助下,鎖定了可疑包裹,并立即將其隔離和封存。警方查明,該包裹來自蘇州吳江的一家化工公司,并查明包裹內裝的是一種名為“丙烯酸甲酯”的化學品,屬危險物質。

  原來在5月8日,南京化工園的一家企業向蘇州昆山的一家貿易公司購買5公斤丙烯酸甲酯,當天昆山貿易公司沒有現貨,就委托吳江的一家化工公司代為發貨。9日,蘇州某快遞公司從化工公司處收取一只裝有液體的白色塑料桶送往南京。據快遞公司介紹,該公司快遞人員在取貨時曾口頭詢問化工公司的工作人員該桶內液體是否有毒,在得到化工公司工作人員的否定回答后,對該桶作了加固包裝,并于當晚發貨。但是兩天后,因為包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泄漏,導致南京多名快遞員在處理該包裹后出現中毒癥狀。

  據了解,丙烯酸甲酯是一種無色易揮發液體,具有辛辣氣味,有催淚作用,屬于易燃易爆的有毒危險化學品。我國明確規定,武器、易燃易爆易腐蝕性物品等,都屬于禁限寄物品。快遞公司對收寄的郵件、快件必須進行查驗,收寄化工產品時,快遞員應要求寄件人提供省級以上化工產品檢測部門出具的危險品或者妨礙公共衛生物品的鑒定證明。

  快遞公司向委托方、交寄方索賠

  事件發生后,蘇州快遞公司墊付了中毒員工的治療和檢查費用15000余元,并向其賠付了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10000元。同時,因為快遞公司違規收寄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蘇州市郵政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兩家企業的相關責任人員也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蘇州快遞公司在繳納罰款后,即至法院起訴貿易公司和化工公司,要求兩家單位承擔所有墊付的損失費用、罰款及快遞后續處理費用共計6萬余元。

  被告化工公司作為交寄方辯稱,是昆山的貿易公司委托快遞公司上門取貨的,在交貨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已告知快遞公司所寄貨物是危險化工品,但不是毒品。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原告所主張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及罰款3萬元。同時,因為此事,公安機關對其負責人作出了處罰,導致公司停業半個月,自己的過失已由公安機關進行了處罰。但出于人道主義,愿意分擔中毒人員的部分醫療費用。

  被告昆山貿易公司則辯稱,原告選擇合同之債起訴,但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因此不是適格被告。即使原告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認定三方均有過錯

  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侵權人履行賠償責任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案件。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禁止寄遞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被告化工公司、貿易公司作為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的企業,均應當明知丙烯酸甲酯的品性且該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不得通過快遞郵寄。但貿易公司聯系原告快遞公司至化工公司收件時并未告知所寄物品是危險化學品,化工公司在交付快件時亦未能如實告知所寄物品的品名及性質,而原告作為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未能全面履行檢視義務,對本案所涉問題快件予以收寄,三方上述行為緊密結合共同造成周某等人中毒的后果,據此法院認定三方均有過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三方應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醫療費清單、醫療費發票,可以認定本案的醫療費損失金額為13454.53元。考慮中毒人員的數量、工作性質、住院治療時間等因素,1萬元的誤工損失等費用也較為合理。原告被蘇州市郵政管理局處以30000元的罰款,是因其自身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而依法承擔的行政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的要求不僅于法無據,也有悖于行政處罰的目的。原告主張的包裹處理費損失8000元無相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化工公司、貿易公司各賠償原告快遞公司損失781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