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回來的欠款 原是自己“賣假”所得
作者:王敏 發布時間:2015-03-20 瀏覽次數:551
看似平常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本是某供貨商指望以訴訟的方式解決其多年前客戶拖欠貨款的心事,沒想到被法官火眼金睛發現了這其中“以假賣假”的陳年貓膩而吃了閉門羹。日前,虎丘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被“東窗事發”的售賣假煙案,法官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沈女士在無錫經營煙草生意,早在1998年她就認識了經常來自己店里批發香煙的蘇州田女士。然而,其實沈女士店里的香煙多數都是假貨,只不過田女士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照樣知假買假,就這樣二人合作得還算愉快。直到2001年,因為沈女士被煙草局處罰而牽連到了蘇州的田女士,從此二人結下梁子,變成了冤家,而這次沈女士也是特地從無錫趕到蘇州來起訴田女士1998年欠下的一筆香煙貨款12590元。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在與原告沈女士核對供貨記賬單與貨款結算單時發現,沈女士批發給田女士的貨物有塔山、紫南京、藍南京、犀牛王、畫苑、阿詩瑪等共計19箱950條香煙,但是欠款僅僅1萬余元,精確對比下來,如塔山、紫南京、畫苑的價格僅分別為1.7元/包、2元/包、1.18元/包,雖說是17年前的物價,但這樣畸形的低價與正常的市場指導價相距甚遠,也實在讓人大跌眼鏡。法官經過進一步審查,印證沈女士與田女士均曾因售賣假煙被有關機關處罰,故合議庭經審理、評議后認為原、被告經營假煙,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并不具有合法效力,故當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據悉,該院將進一步整理該案案情,通過“3.15”打假平臺向相關行政部門抄報此案售賣假煙等情況,以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法官提醒,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是只有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而通過從事非法活動(如販毒、走私等)、非法金融業務等而形成的債務關系均不具備合法效力,廣大市民不能簡單以為手上握有白紙黑字的欠款“借條”就一定能要回自己的“經濟損失”。另外,不管是銷售者還是供應商,在遇到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商品時,切勿貪圖小利,應明辨對方經營資質,如發現不妥應及時抽身。如果從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換來的是接受法律制裁,同時,這樣的行為也毀壞了他人身體健康,擾亂了社會市場秩序,有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