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之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那么保險人此時是否還具有代位求償權?最近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8月,劉某駕駛的電動車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某受輕傷。事故發生后,市交警大隊對事故作出處理,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后事故雙方達成調解,劉某的醫藥費和電動車修理費由張某承擔,張某的車損費由自己承擔。后原告昆山某保險公司向張某賠償了保險金,取得了向劉某的代位求償權,但遭到劉某的拒絕,遂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劉某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和張某在事故發生后已經達成了賠償協議,即放棄了對劉某的索賠權。既然張某已經喪失了對劉某索賠的權利,那么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也就不復存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昆山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通常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都會向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有時被保險人認為保險人的賠償金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就貿然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最后只能落得自討苦吃。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慎重行使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