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住一個村而且是鄰居關系,被告人陳某便開著拖拉機將路上遇到的鄰居李某捎帶回家,不料途中與汽車發生碰撞,導致鄰居李某受傷。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陳某在開著拖拉機回家途中遇到鄰居李某,經過李某的一再要求,陳某帶著李某一起回家。不料,途中與被告人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拖拉機駕駛人陳某和李某受傷。2013年11月,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后經經鑒定,原告李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X(十)級傷殘。2015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和張某以及肇事車輛所在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9萬多元。

  庭審中,被告陳某與原告李某之間屬于好意同乘,自己駕駛拖拉機在回家途中遇原告,打招呼要求帶其回家,自己出于與原告系鄰居關系,并且在原告一再的要求下,同意原告乘坐,原告在明知拖拉機不能乘坐的情況下,仍要求乘坐,其本身存在過錯,故在自己承擔的次要責任的范圍內,原告李某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張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乘坐被告陳某的拖拉機系好意同乘,原告應明知拖拉機不能乘坐,自身有一定的過錯,陳某本應知道拖拉機不能載人,而放任原告乘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被告陳某賠償20%,原告李某本人負擔10%。經核算,原告李某的經濟損失為67000多元,扣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49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8000多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即12000多元,由被告陳某賠償30%即3700多元,于是依法判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1000多元,被告陳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