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罪服法,請求法庭對我能夠從輕處罰。”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吳某作了最后陳述。3月18日上午,惡意潛逃拖欠工人工資高達29萬余元的個體業主吳某,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受審。這是丹徒法院2015年來,審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案件。

  經庭審查明,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吳某在經營管理鎮江市丹徒區榮炳某彈簧廠期間,拖欠該廠19名職工工資,共計人民幣293897元。2014年1月,被告人吳某潛逃。2014年2月8日,鎮江市丹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廠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期限屆滿后被告人被某仍不支付職工工資。2014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在常州將被告人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鑒于被告人吳某歸案后認罪態度積極,丹徒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審理該案的審判長張國良表示,自《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定罪以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積極籌措錢款,認罪態度積極的被告人從輕處罰,能更好地引導欠薪者及時支付工人工資,本案公開審理意在引導用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也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決心。此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的審理為社會各行業失信企業及個人敲響了法律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