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在外地簽訂工程合同,來不及回到句容本部的公司取公章,便在地攤私刻一枚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與句容某建設公司合作成立該公司駐山東分公司,具體工作由李某全權負責,并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辦公地點在山東某地。11月,被告人李某作為山東分公司的負責人以句容某建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準備簽訂一份工程合同,負責為對方公司進行工程建設。然而,由于時間緊迫,對方公司要求第二天便要與被告人李某簽訂合同,李某無法將句容總公司的印章及時取來蓋章。

  于是,被告人李某找到路邊的攤點私刻了一枚“江蘇句容某建設公司”的印章,并于次日用該枚偽造印章與他人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又用該枚偽造印章與山東某混凝土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可是,該混凝土公司依約向被告人李某的公司供貨后卻拿不到貨款。于是將其告上當地的法院要求支付貨款。經法院判決,江蘇句容某建設公司向該混凝土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經鑒定,上述兩份合同所蓋印章與句容某建設公司的同名樣本印章印紋并非同一。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私刻公司印章的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退賠了句容某建設公司先行支付的貨款。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于是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