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解百納遭遇仿冒寒流
作者:丁雋 發布時間:2015-03-16 瀏覽次數:682
3月13日,隨著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調解履行結束,該公司在江蘇省海安縣起訴的15起案件,全部結案。
原告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892年,是我國最早生產葡萄酒的企業之一,百年多來因品質良好,獲得良好的市場美譽度,其“張裕”、“解百納”商標也經注冊并長期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
2014年8月,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經人舉報后查實,發現海安有十余家超市銷售的紅酒上明顯標有 “張裕”、“解百納”字樣,系侵害商標權行為。遂委托南京維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公證處的陪同下,至海安城南張某的文峰超市,以普通消費者身份支付38元購買標有“玫瑰莊園解百納高級紅葡萄酒”一瓶,現場取得電腦小片及定額發票,購買全過程由公證處人員監督。此后,取證人員又以類似方式前往奚某,王某、李某以18 到78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含有“張裕”或“解百納”字樣的紅酒,隨即拉開大家序幕,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訴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賠償損失2到3萬不等及合理費用及在當地知名報刊消除影響。
收案后,承辦法官深入被告銷售場所進行調查發現,有些銷售者本來銷售正宗張裕解百納紅酒,但有人推銷價格便宜于正宗張裕解百納紅酒進價,因貪圖便宜而購進。有的被告則是因存在債務拖欠關系,便以侵權產品抵債,為使債務盡快結清,未認真考察酒的真假,即同意以涉案侵權產品抵債,又將酒銷售給各超市、商店。個別銷售者則是明知酒假冒可能性大,但為貪圖暴利,自行購買假酒銷售。審理中發現,所有被告均未向其商品來源商索要正式發票或者收據,使證明涉案侵權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不足,只有七名案件當事人找到供貨商左某,后左某主動找到法院,自愿作為被告加入訴訟并承擔七案的賠償責任。
審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張裕解百納”酒的正品,并與被告銷售的侵權產品進行對比,被告均承認所售酒侵犯了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在確定侵權事實后,海安法院確立了此類案件的判決和調解的基本方向,通過分批、統籌協調,案件全部調解結案。
據悉,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蘇境內通過訴訟進行了地毯式維權訴訟,發現“張裕”、“解百納”商標被仿冒的情況較為嚴重,市場銷售的紅酒侵權產品較多,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
【法官點評】
隨著仿冒技術越來越高,幾乎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僅從酒瓶標簽以及外包裝上的字體、顏色、字間距排列等很難區分真假。對于普通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而言,難以區分部分商品的真假可以說是普遍現象。
然而,只要掌握一些簡單的知識還是能區分紅酒是否為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是酒瓶外標簽或外包裝標注的商標和生產企業可以進行區分。據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介紹,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并未授權許可其他公司使用,如標簽上標注的其他商家,又標注了“張裕”商標該酒必然為侵權酒品,“解百納”商標除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使用,只授權六家葡萄酒廠使用。如葡萄酒標注了“解百納”商標,而注明的生產廠家系上述七家以外,該酒業可推定為侵權酒。二是紅酒銷售價格存在差別。通常來說,正品“張裕”價格為,“解百納”價格為180元以下,而侵權酒通常價格為70元左右,有的甚至十幾二十元,其實,不少個體銷售商接到推銷商的推銷價格時,對酒的真假已經心知肚明,但為貪圖便宜和暴力,仍然選擇購進并銷售。三是能否提供商品來源手續可側面鑒別真假,一些推銷商推銷假紅酒時,不愿向下級銷售商提供合法來源手續,甚至簡單的收據也不同意出具,可作為印證酒非正品的重要標志。
系列案件的發生,提醒廣大銷售商至少把握一個底線,必須向推銷商索要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0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從這條規定看,銷售者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除停止銷售外可抗辯其他侵權責任的承擔。不少銷售商正是因為并未索要正式發票,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
借系列案件呼吁廣大消費者:擦亮你們的眼睛,借便捷方式區分真假,避免人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