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消費者權益只成為少數人的“特權”
作者:何夢丹 發布時間:2015-03-13 瀏覽次數:673
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又將到來,當“普通消費者”關注著如何不讓自己買到假貨時,另一批“特殊消費者”卻在通過“知假買假”的方式替消費者維權,從而改變中國消費市場格局。日前,記者從虎丘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以來,虎丘法院共受理消費者提起的相關訴訟54件,同比增長8倍。
據統計,在這些消費維權類案件中,原告主體或案件代理人是職業打假人的,所占比例高達八成以上,而一般消費者提起的訴訟僅占18%。普通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涉案產品一般以電腦、家具等高價值產品為主,而職業打假人則是以藥品、食品等小價值的生活用品為主。在該院受理的大批職業打假案件中,大多是在超市選購過期商品、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而最終有75%的案件原告選擇撤訴,其余25%的當事人則選擇調解。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判褒貶不一,有些人覺得其只是為了向商家訛詐,獲取利益,根本不是為消費者維權。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且不論職業打假人動機如何,法院受理的一個個鮮活的消費維權案例確實能給廣大消費者辨假、打假提供啟示和教育。“3.15”來臨之際,虎丘法院通過對職業打假人索賠案的梳理,給廣大消費者一點提醒。
食品過了保質期,可要求“假一賠十”
從2014年至今,王某在虎丘法院先后起訴了26件產品侵權糾紛案件,其中絕大部分案件與超市食品安全有關。去年6月份,王某在某超市購買了43.5元某品牌速溶咖啡,購買后發現已過保質期,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十倍損失。被告辯稱,原告王某是職業打假人,不能以普通消費者對待,且原告不是在正常咖啡銷售版面拿的商品,而是到貨架頂端的存貨區拿的,但愿意調解。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愿意賠償原告400元。
食品中添加藥品,也可提出十倍賠償
去年5月份,原告趙某在濱河路某藥店購買了某品牌的鹿茸和靈芝酒共計10瓶,總價為5600元。后趙某在酒的標簽上發現食品的配料含有鹿茸和靈芝。根據食品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而鹿茸和靈芝并非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故被告所售上述食品違法食品安全標準。故趙某將被告藥店訴至法院,要求其退回5600購買款,并支付56000賠償款。后經過調解,被告愿意退款,并賠償原告25000元。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涉及食品的糾紛都可要求“假一賠十”。《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僅是銷售者或生產者對所銷售的食品作虛假宣傳等,只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特別是食品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質期、添加劑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一旦發現違規產品,可主動向商家索賠。
通過職業打假的案件,可以發現產品的缺陷往往不是很明顯,普通消費者一般很難注意。有時十幾塊錢的物品,消費者也懶得和商家打官司。在此,呼吁所有消費者要敢于成為“業余打假人”,如果每個人都能勇于維權、善于維權,就能對商家起到全民監督的作用,讓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