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看著前面交會行駛的摩托車打著左轉向燈,便以為駕駛員要左轉彎進入自己行駛的車道,不料在向左打方向主動“避讓”時與摩托車主發生碰撞,致摩托車主受傷死亡。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駕駛廂式貨車行至邊城鎮某村地段時,與對面交會行駛的被害人朱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被告人李某主動讓其親屬打電話報警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給予了諒解。

  然而,說起當日發生的事故,被告人李某對自己的錯誤判斷行為懊悔不已。原來,被告人李某當時駕車從行香往東昌家里開。當開到事發地點,李某看到對面有一輛摩托車速度很快的開過來,并看到摩托車左邊的轉向燈亮了一下,其以為摩托車是往自己車子行駛道路右邊的一條小路上開。于是李某向左打方向,準備減速“主動”避讓摩托車,可是行駛到道路左側時對方車子沒有左轉向而是直行,導致摩托車和貨車的右前側碰撞,被害人朱某從摩托車摔下來,滿臉是血。事發后,被告人李某及時下來報警并積極搶救被害人。

  負責審理此案的承辦法官認為,在駕駛車輛途中遇到此類緊急情況時,駕駛員應該與對方交會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減速慢行甚至停車等待對方車輛通行,而不能以搶占對方車道的方法進行避讓,極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釀成嚴重的后果。

  最終,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違章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李某的自首情節以及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于是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