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壓輻射為由解除合同 買主規避違約金不予支持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5-03-12 瀏覽次數:659
交付了部分購房款后,買房人劉某卻以房屋上空的高壓線有輻射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拒絕支付違約金。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4年10月,買房人劉某與出賣人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購買張某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寶華鎮某房屋一套,房價為815000元,且約定了違約金10萬元。過戶當日,劉某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余款50萬元以商業貸款的方式支付。然而,一個月后,劉某找到張某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宣稱張某在介紹房屋時宣稱房屋西側的高壓線僅為2千伏,不會產生電磁輻射,對居民入住毫無影響,但經自己現場查看核實,小區西側的高壓線實為千萬伏級,會直接產生相應的電磁輻射,勢必會影響本人及家人生活,因張某故意隱瞞房屋重要事實,故要求解除合同。眼見劉某遲遲不履行法律義務,2014年12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整。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劉某辯稱原告張某故意隱瞞房屋西側存在高壓線的重要事實,將嚴重影響其生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導致合同的解除,法院認為,被告劉某在合同簽訂前已前往本案所涉房屋中查看,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的具體地理位置以及周邊情況,故其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認定系劉某的違約行為導致了買賣合同的解除。本案中,買賣合同因買受人劉某的違約行為而解除,出賣人張某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劉某不能證明劉某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故張某主張的實際損失,證據不足。法院綜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并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將違約金酌情調整為4萬元。于是一審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劉某支付原告張某違約金人民幣計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