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張欠條跨越10年才打官司?
作者:儲衛民 許華平 發布時間:2015-03-11 瀏覽次數:731
法官生活常識揭穿“非誠”訴訟
“邢法官,太謝謝你了,如果不是你火眼金睛,我真的要被惡人栽害。”3月10日,農民沈某一邊緊緊握住江蘇省海安縣法院開發區法庭邢毅法官的手,一邊送上書寫“火眼金睛 人民衛士”的錦旗。眾人見狀,圍攏過來詢問緣由,一起非誠訴訟浮出水面。
沈某夫婦為人誠實,從未打過官司。2015年春節前的臘月初十,沈某突然收到法院送來的傳票、訴狀和一大堆證據復印件,通知其節后正月十二到法院開庭。沈某夫婦一下子傻了眼,感覺莫名其妙,他們印象中不欠原告仲某分文,怎么還惹來了官司呢?
沈某將法院送來的證據復印件慢慢細數了一下,發現欠條達141張,最早的書寫于2004年,最晚的2011年,累計金額40余萬元。沈某頭一下子就大了,慢慢回憶起與仲某經濟交往的往事。
2004年起,沈家開始養雞。由于資金不足,沈某向出售雞飼料的仲某賒欠部分雞料,每次都向仲某打出欠條,待雞出售后及時與仲某結清。然而,每當沈某與仲某結算欠款時,仲某都稱欠條忘在家中,回去后會及時將欠條撕毀,讓沈某放一百個心。考慮到雙方系鄉鄰,交往時間又長,沈某沒有設防,只要求仲某在自己所攜帶的記事本上簽了個字。仲某隨意一寫,沈某就帶回家了。2011年后,沈家改行養豬,與仲某不再發生雞飼料交易。想不到那些已結算的欠條,如今成了打官司的證據。
沈某夫婦向其他仲某往昔客戶咨詢時,他們也說出了雷同的情況。那些客戶說,仲某也曾拿已結算過的欠條找過他們。沈某夫婦聽說情況后,心里更加著急。面對40余萬元的巨額官司,一家人極度悲哀,竟然氣得哭了一夜。
打官司靠證據,口說無憑難解脫。沈某夫婦于是翻箱倒柜,找遍家中所有角落,尋找那個記事本。三年前,沈家翻建了新房,許多舊物已經丟棄或出售,沈某夫婦對找到那個記事本也不抱很大希望。沈妻春節期間將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搜尋記事本上。經過十多天搜索,細心的沈妻終于從屋后的雜物堆中找到了那個期盼已久的記事本。記事本上有幾十筆仲某收取飼料款后的簽字,但仲某沒有簽全名,僅寫了其姓名的最后一個字“云”,而且字很小。沈某夫婦感到慶幸的同時,又擔心歲月流逝,簽名能否鑒別成為難題。
正月十二,原告仲某和被告沈某按時到達法院開庭。承辦法官邢毅庭前向仲某展開釋明。他明確指出:“本案欠條141張,最早的跨越10年。從日常生活常識而言,小本生意欠賬數次可以,愿意連續賒欠幾十次甚至一百多次,且金額達40多萬元,有違正常經營習慣,法院認定事實不能脫離生活常識。如認定為惡意訴訟,要依法追究責任。”隨后,邢毅法官又及時出示了沈某夫婦提供的記事本。聽了邢法官的分析,又看了記事本,仲某一下子慌了神,亂了陣腳。仲某拉著代理律師到一旁商量了一會兒,主動表示不要開庭,他自愿撤訴。
事后,沈某代理律師分析:仲某曾用類似方法嘗到甜頭,妄想在沈某夫婦身上故伎重演,吃到更大的甜頭。想不到法官火眼金睛,用生活常識一語揭穿了仲某詭計。偷雞不成蝕把米,仲某不僅沒打贏官司,還白白損失了數額不菲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打贏了官司,20多天懸著的心終于落了地。沈某夫婦對邢毅法官不甚感激,請人精心制作錦旗送到法庭,于是發生了前文的一幕。
評析:本案可以借李克強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一句話加以分析,“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其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同樣:大道至簡,判斷案件事實不可脫離生活常識。絕大多數法律規則來源于日常生活,是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事實的認定離不開生活常識。通常情況下,主張權利的一方應當對待證事實加以舉證,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無須舉證。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3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對于社會公理、自然定理和生活常識所能直接推斷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從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分析,買方拖欠賣方數次貨款比較正常,但在長達八年時間里,連續累欠數十次乃至上百次,賣方仍自愿賒欠的情況難以出現,特別是賣方距最遠的欠條跨越十年以上才起訴,顯然違背生活常識。本案被告沈某以生活常識抗辯原告仲某主張的事實后,發生舉證證明責任倒置,仲某應舉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沈某抗辯,才能贏得訴訟。現原告仲某未能舉出相反證據,其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