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籍26歲男子毛某用撿來的身份證在4天時間內接連辦理13張銀行借記卡,3月10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判處毛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4年11月21日,毛某因在老家與妻子發生爭吵后離家出走,留下一封信便登上了開往徐州的列車。下車后,毛某在路上漫無目的的閑逛,卻意外在人行道上撿到了一張身份證。身份證的主人姓歐,家庭住址是徐州本地人。

  毛某立刻想到曾經在網上看到過收購銀行卡的信息,一張普通的銀聯借記卡可以在網上賣到200元左右的價格,吃住尚無著落的毛某動起了歪腦筋,他惴惴不安的拿著那張撿來的身份證來到了附近一家銀行申領借記卡。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領卡的過程異常順利,當他把身份證和相關表格從窗口遞去后,柜臺后的工作人員連頭都沒抬便把嶄新的借記卡辦好了。

  毛某似乎看到了一條致富的捷徑,隨后他如法炮制,在多家銀行網點申領到銀行卡。11月25日,毛某來到銅山區某銀行自助服務區,在自助終端用那張身份證辦理申領銀行卡業務,本以為機器比工作人員更好騙,但這一次結果卻再次出乎他的意料。在機器上輸入姓名、電話并掃描了那張撿來的身份證后,毛某拿到了第13張銀行卡,整個過程僅用了20秒,就在他準備在這個便捷的機器上再辦一張卡時,他引起了銀行大堂經理的注意。

  大堂經理發現系統中掃描出的身份證照片和毛某本人并非同一人,遂上前詢問,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或授權委托書,心虛的毛某未答兩句掉頭就跑,慌張的從銀行網點沖出,正巧附近巡邏民警經過,民警在銀行大堂的指認下截停了毛某并依法對其進行盤查。

  在公安機關毛某尚心存僥幸,面對13張銀行卡仍找出種種借口推脫責任,一會說身份證是朋友的,一會說銀行卡不是他辦的,他只是幫別人保管。公安機關與身份證的失主歐某聯系并調取了多家銀行的監控錄像和申領銀行卡記錄,種種證據讓毛某的謊言不攻自破。毛某也逐漸端正了態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所幸毛某騙領的13張信用卡均未出手,沒有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

  公訴機關審查本案后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公訴機關指出,與群眾平時口中的“信用卡”不同,我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借貸、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故而 “借記卡”是刑法所規定的“信用卡”的一種,而毛某的所作所為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情形,依法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毛某騙領信用卡13張屬于數量巨大,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毛某在3至10年區間量刑并處罰金。

  法庭上,毛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沒有異議。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毛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毛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