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種子問題影響銷售 法院依法判決賠償瓜農損失
作者:關立新 井西華 發布時間:2015-03-10 瀏覽次數:844
從購買種子、種植、施肥……可是到了成熟的季節,所收獲的果實的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所購買種子的品種特性,銷售不暢。瓜農要求賣種子的商家賠償損失卻被拒絕,無奈,只有起訴至法院。近日,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損失8450元。
案情回放 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李某訴稱,2014年3月1日,原告從被告處花50元購買1盒“盛開花”甜瓜種,種植在自家1.2畝承包田里。5月份是盛開花甜瓜收貨的季節,但原告的盛開花甜瓜與正常的盛開花甜瓜不同,沒有正常盛開花的口感,賣不出價,沒人買,原告的盛開花形狀狹長、生的咬不動,熟的面,但不甜,難吃。經東海縣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等人種植的盛開花品種瓜的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甜瓜的品種特性,原告的每畝損失約6933.8-8279元。后經東海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調解,被告對原告等六農戶的賠償不能彌補原告的損失,故調解未果。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原告請求被告按每畝7000元賠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種瓜損失8400元,并返還種子款50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所訴不符合事實,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甜瓜種子明明是2014年2月19日之前就播種了,訴狀卻說是2014年3月1日購買的,而被告的甜瓜種子是2014年2月24日才從徐州進來。原告有意回避時間差,說明原告心虛,顯然原告的甜瓜種子不是從被告處購買的。原告說從被告處購買1盒甜瓜種子,種植1.2畝甜瓜,而事實上原告是種植3畝相同品種的甜瓜,還有另外的1.8畝甜瓜種子,是在第三者處購買的,所以不能確定這1.2畝甜瓜種子就是從被告處購買的。原告訴狀上說經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種植的1.2畝品種甜瓜,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甜瓜的品種特性,但沒有認定得出結論是種子的原因,也可能是土壤或栽培技術等多種原因。在原告購買的品種甜瓜種子外包裝上,有特別提醒注意事項,“因種子本身有復雜遺傳因子,且環境和栽培技術對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之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說明原告在購買種子的時候就同意自己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綜上所述,原告種植的盛開花品種甜瓜種子不是從被告處購買的,原告是否有損失,損失多少,經過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沒有認定是種子的原因,原告在購買種子時已經明白注意事項和愿意承擔一切風險。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
原告李某系種植甜瓜的瓜農,2014年原告從被告劉某處花50元購買了一盒標有盛開花字樣的瓜種種植,種植了1.2畝,后發現該1.2畝甜瓜與其種植的其他甜瓜不一樣,向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報案,該委員會進行了現場鑒定,2014年5月9日,該鑒定委員會出具了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鑒定品種瓜的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的品種特性”。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對原告等人的甜瓜損失進行了調查評估,2014年6月5日出具了調查評估報告,結論為:李某等種植的考察品種,因品種特性與盛開花品種不符,造成產量降低,市場銷售不暢,銷售價格低于盛開花品種,對種植戶當季收入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損失程度估算,種植考察品種每戶每畝經濟損失約6933.8元-8279.0元。東海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組織了原告等種植戶與被告組織了三次調解,但因雙方分歧過大調解未果。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作為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出售給原告的盛開花甜瓜種,其果實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的品種特性,與盛開花品種不符,造成產量降低,市場銷售不暢,銷售價格低于盛開花品種,對種植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認為被告違約,應當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關于賠償的數額,根據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損失調查評估報告,本院酌定每畝損失7000元,原告種植了1.2畝,損失數額為8400元;以及原告購買涉案甜瓜種支出的50元,共計8450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因購買不合格種子而受到損失,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對被告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理》第二十四條: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檢疫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眾所周知,種子是一種特殊的農業生產資料,農作物種子的假劣不同于其他商品,農民一旦被其所害,就會減產甚至顆粒無收,損失無法挽回,一年的辛苦付諸東流。依照我國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法律后果。本案中的被告,因出售給原告的盛開花甜瓜種,其果實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的品種特性,與盛開花品種不符,造成產量降低,市場銷售不暢,銷售價格低于盛開花品種,對種植戶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