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金壇本地人,也是家里的獨生女,2002年在當地一家服裝廠認識了安徽郎溪的楊某,王某被楊某帥氣的相貌和甜言蜜語所吸引,兩人迅速陷入熱戀,于2003年5月10日登記結婚。考慮到楊某家經濟條件有限,王某父母出資為兩人購置一套小戶型商品房,楊某也成了王家的“上門女婿”。婚后,夫妻二人生活甜蜜。但王某一直未生育,導致夫妻感情一般,又因王某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夫妻兩人的性格差異顯現出來,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楊某經常在外面打牌、喝酒,并發展至多次動手傷害王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礙于面子,一直也不敢把事情鬧大,無法忍受的王某也多次報警,警察對此楊某教育無果,楊某也變得有恃無恐。楊某還禁止王某晚上外出,不得與男性交往、講話,并經常毀壞家具,恐嚇王某,對王某進行精神傷害。2014年12月26日,因家庭瑣事,楊某又將王某打成輕傷二級,忍無可忍的王某終于下定決心向金壇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承辦法官在接到此案后,到派出所及村委會了解情況,發現家庭暴力屬實,且楊某態度相當惡劣,稱自己成了上門女婿,王某就應該聽自己的,且王某也一直未生育。王某與楊某分歧較大,無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間經常的吵打,楊某對王某實施毆打、威脅等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間的感情已經破裂,特別是2014年12月26日楊某毆打王某,導致王某輕傷二級,楊某的暴力行為不僅對原告的身體造成傷害,更加讓王某對此段婚姻心灰意冷,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故判決王某與楊某離婚。

  法官說法:受“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思想束縛外,很多受害人還因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致使法院認定家暴時有一定難度。很多受害者雖然有病歷,但沒有街道、婦聯以及相關部門的證據相佐,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也很難認定其遭遇家暴。因此,一旦遭遇家暴,受害人應當注意收集證據。

  家暴不僅僅局限于夫妻之間,也不僅僅包括肢體暴力,像冷戰在內的“冷暴力”也屬于家暴范疇。“冷暴力”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其對受害人的傷害最難痊愈。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般吵鬧時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身體傷害的情形,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區別,如果雙方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這種情況就不屬于家庭暴力。